冰糖葫芦歌曲法官札记78:民事审判方式方法刍议-众硕法考

法官札记78:民事审判方式方法刍议-众硕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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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建南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期责编:潘华明
阅读提示:霍姆斯有一句名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官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过程充满着司法实践的智慧,审判经验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文后另附 12 篇阅读链接。
 
应 民一庭的要求,让我来给大家上一堂课。为了备课,我认认真真地把从事审判工作三十多年来的一些心得体会作了一些思考,作了一些总结,今天也是以一个老法官的身份与大家做一个交流。我今天要交流的题目是民事审判方式方法浅议。
为什么定这么一个题目呢?
主要是因为民事案件作为人民法院目前当之无愧的主要审判任务对象,是我们着眼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而现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大多数十分年轻,有活力,理论功底也比我们深厚得多,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审理或者审判实务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洞悉当事人小九九的水平有限位面旅行指南,往往会手足无措,不知道如何找到案件审理的突破口。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我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事案件审理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心态;二是民事案件审理的方式方法;三是审理方案及结果的最优化选择。
民事案件特点及当事人心态的把握
一、民事案件的特点
为什么要强调民事案件的特点呢?因为只有深刻了解了民事案件的这些个特点,才能真正体会到我们为什么要采用接下来的方式和方法来审理这些案件。审理民事案件,首先要了解我们民事案件有什么特点,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有些什么样的心态。民事审判与商事审判、刑事审判比有着突出的亲民、便民、保民的特殊使命,可以说民事审判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相关,民事审判与党的群众工作密不可分,是司法审判的群众路线群众工作的集中表现。
1 . 民事案件事关国计民生
民事审判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部分,占到了法院整个审判工作的最大比重。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物权析产等案件,近年来民间借贷、交通事故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房屋买卖或租赁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等都呈急剧增长的态势。这些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我们作为自然人均是无法避免的,所以说民事审判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休戚相关,事关国计民生。
2 . 纠纷对象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
这个特点是民事诉讼的特点所决定,从诉讼主体来看,民事审判连接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从诉讼发生的原因来看,一般都是日常的生活、消费矛盾所致;从诉讼的过程发展来看,一般到法院来诉讼的案件都是无法通过基层组织协调协商解决的矛盾。因此,无论从主体及内容看,民事审判所涉纠纷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呢?或许有人会认为是不是过时了,老掉牙了?我认为虽然这个提法比较陈旧,但陈旧不一定是陈腐,也可能是经典。强调纠纷对象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告诉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本着舒缓矛盾、解决纠纷的理念,尽可能将矛盾在诉讼过程中切实予以化解。
3 . 矛盾尖锐、容易激化
由于民事审判所涉纠纷一般都是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一个纠纷背后往往会牵涉很多的法律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处置不当,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一些群体性纠纷,如劳资纠纷、物业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等等,一个处理不当不但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严重时更会冲击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这就需要我们投入极大的精力来钝化矛盾而不是一判了之。
二、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心态
1 . 重体验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多数都是老百姓,普遍比较相信自己的感觉,看重自己的亲身体验。法官的人格魅力、亲和力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我很清楚的记得,在一次我们无锡法院调解经验交流座谈时有位法官说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已经矛盾激化,法院反复处理了5年多的货款纠纷,由于一杯热茶的感动,当事人出于法官对其尊重,愿意无条件信任法官,宁愿自己吃亏也要协助法官对案件调解完毕。这个一杯热茶的故事讲的是这个权利人从几百里之外的外地赶到主审法官所在的法庭,当天还下着雨,法官看到当事人浑身湿透,十分狼狈,于是马上倒上一杯热茶亲手捧到当事人手里,并轻声的告诉当事人“不要着急,喝一杯茶暖暖身体、定定神再说”。就这么一杯茶、一句话,把这名当事人给感动了,他当场表态,法官这么有人情味,肯定会对当事人负责,法官提的调解方案,他一概接受。于是在法官的耐心分析下很积极爽快地参与调解,一个拖了多年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但是,我们也有些法官很不注意细节,对当事人的态度不耐烦,让当事人有了很大的抵触情绪,于是无论你法官做的对与错,说的好与坏,一律反对,对法官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带着有色眼镜,对法官作出的任何裁决都上诉、申诉甚至上访。这样的案件审理效果可想而知。
2 . 重实效
一揽子解决涉诉的全部问题是当事人的主要目标,许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会也缺乏专业知识来区分什么法律关系,来讲究一一对应的权利义务。他的诉讼目的就是不管任何法律关系,将所有需要告的需要解决的一并告到法院,请法官来一揽子帮忙处理完毕。这时候,我们就要仔细区分,甄别出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哪些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的,尽量合并审理;无法合并审理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的,明确告知当事人恰当的权利主张途径。
3 . 低成本
老百姓办事情当然希望越快越省事越省钱越好。很多当事人权利意识不强,成本意识却是很高。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尽量考虑节约当事人的成本,这个成本不仅仅是诉讼支出,也包括节约当事人的时间,诉讼指导要尽可能的全面,做到不折腾当事人。
4 . 爱面子
多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自然人,作为个人尤其在意别人的评价,特别是在意法官对他的评价。如果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不好,特别是经常批评,贬低,很可能会使得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因此,对特别爱面子的当事人不妨可以给他戴戴“高帽子”,让他积极地面对诉讼,从而便利案件的审理。
民事案件无小事。一个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或激化矛盾。因此,圆满地审理好民事案件,我们就需要尽可能地了解当事人的心态,体会当事人的困境,理解当事人的诉请。
民事案件审理的方法、方式
一、案件审理的方法
民事案件往往很复杂,事实线索繁多、真伪难辨,特别是在诚信缺失的今天,案件的审理经常因为当事人诉讼不诚信(比如明明持有证据而不提供,明明参与整个过程而称不知道等)而陷入事实认定的困难。这时候,法官就需要最大限度地查明事实,还原案件真相。所以有人说民事法官不仅要会办案,更要会“侦查”。这句话一点儿都不夸张,不会“侦查”,民事案件的审理肯定是流于形式,也无法真正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化解矛盾。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谈谈我们查明案件事实的几个重要方法:
1 . 突破法
突破法就是法官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及手段迫使当事人正面应对案件事实,从而将案件的症结攻破。对各种各样的证据去伪存真,是确定证据使用价值的重要前提,是认识案件事实的依据,与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
在民事案件中,会出现很多属于诉讼人为制造的证据,主要集中在离婚案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之中。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往往原、被告的亲戚会拿来一大堆的借条,这些借条很多都是起诉前后补写的,有的干脆就是虚假债务而伪造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现在的法官很聪明,一旦审理离婚案件可能涉及到借贷案件,就以借贷纠纷涉及第三人为由另案解决,忽略了对借贷关系真伪的审查,对提供伪证的当事人也没有及时制止或制裁。
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也比较多,往往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恶意串通而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当事人拿来一些明显存在问题的所谓借条的时候,我们第一时间不是去训斥当事人,不要去触及这个真伪问题,而是要冷静下来,好好地设计接下来的审理思路。首先,应该以比较平和的心态接待当事人。设计一些关键的问题或细节询问,通过将债权人债务人一起当面对质或分开单独调查等方式开展审理。其中,借贷案件中设计的问题细节越多越好,如:
(1)借款的事由,这里就涉及到债务人及债权人各自的借款事由或出借事由,看看是不是矛盾,与法官掌握的借款及当事人的背景相互印证,看看究竟谁说谎的可能性大一些。
(2)借款时间,借款的时间并不是机械的问几点几分,而是一开始先确定一下大致在什么月份的哪一天,具体时间则是早上或是中午或是晚上,等。
(3)借款地点,譬如单位、家里或者其他地点。根据借款的地点亦可以继续设计相关借款的细节问题。
(4)如果是现金交付的,则现金的面额大小。根据面额及交付的数量再行设计相关交付的细节事实等。
(5)款项的来源。包括钱是从哪里取出,从哪里凑齐,又是如何存放的,等等。
即便是比较精明的当事人也不会做到与其他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或其他证人在这些细节方面事先一一对好。以前遇到过当事人对借款时间有的说早上,有的说晚上。有的说是银行取出来的,但是去银行查了之后并没有取款记录。一旦属于同一方的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或与证人之间的陈述发生明显矛盾,则可以直接正面突破,要求当事人据实陈述,进而通过突破法对虚假陈述进行排除。
2 . 注重细节法
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要放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的任何细节,往往是一些看起来很不起眼的细节决定了我们判定证据真伪和案件主要事实的关键。这里,有三个我亲自办理案件的小故事与大家分享:
(1)通过电话号码升位时间巧断遗嘱真假
这是一个案由是继承纠纷的案件,在审理时当事人拿出来一张遗嘱,该遗嘱无论是抬头、内容、落款以及日期都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一审判决遗嘱有效易通宝,并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配。其中另一方当事人认为从来没有听说过存在遗嘱的事情抢我前妻休想,而且从被继承人的一贯行为推测一般也不会存在遗嘱,因此,便以遗嘱是伪造上诉到中院。
我在审理中仔细看这份遗嘱,遗嘱的载体是一张某厂批量印刷的便签纸,那时候的便签纸的最后一行往往会有印刷单位和电话号码。凭着记忆中的印象,发现纸上所载的电话号码已经是7位数了,而根据立遗嘱的落款日期,当时无锡地区的电话号码还是6位数,并没有升位。于是,便到电信局调查,果然,无锡地区电话号码升级到7位数是在落款日期之后的第三年。
这时,我心里就有底了,于是找当事人来谈话。首先要固定一些关键的陈述,比如遗嘱过程、落款时间的准确性等问题。我就让当事人把写遗嘱的过程仔细说一遍。问他,是否是当天写的?回答是落款日期的当天写的。而且,被继承人立遗嘱的全过程其就在旁边。我一再要求其明确是否属实,其坚称属实。这时我就拿出信纸给他看电话号码的位数,并把电信局的结论一并给他看,他当场就说不出话来了。最后,这个案件作了改判,对当事人提供伪证也作了严肃处理。
(2)通过纸张印刷日期明辨收条真假
在一起房屋确权纠纷中,因造房引发了儿子与父母的矛盾。双方均拿出来一些造房的证据,主要是工程款的收条。这些证据当中有很多是以前的信纸,而这些信纸上有的都在最后一行中印刷了一组固定的数字,字体很小,我记得是“971”的字样。我当时就怀疑是否是造纸厂的统一编号,指的是纸张出厂的日期。于是我根据这些信纸上末尾标注,确定了印刷厂家,通过查询该厂的电话号码问到了该组数字的真实含义。
果然不出所料,确实是该批纸张在印刷厂的出厂日期,“971”代表着97年1月出厂。这时,我就初步判定这些纸张上的所谓收条有可能当事人为了诉讼作假或者是确有款项交付但因未保留证据而事后要求施工人事后补写的。这时,我心里就有底了。同样,找当事人来谈话。首先要固定一些关键的陈述,比如收条的出具过程、落款时间的准确性等问题。果然,询问下来我直接拿出印刷厂的说明超级店小二,当事人当即承认事后伪造证据,并具结悔过,案件也得以圆满解决。
(3)发现复印件签名与其他合同完全重合判定对账真伪
这是一个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原告起诉被告归还货款,被告则主张双方已经经过对账,结欠的款项已经结清视觉遗像,并提供了一张对账单复印件,在这张复印件上有原告老板的签名。当时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还没有出台,对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何使用存在较大的争论。原告老板确认了该份复印件上的签名应该是其所签,但是也明确从来没有对案件所涉的货款进行过这种形式的对账。被告则称双方进行了对账,该对账单的原件在原告处,被告当时进行了复印,所以仅有复印件为证。一审判决采信了被告的抗辩,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来案件上诉到中院,我询问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是否另外还有经济交往,还有没有签订其他的合同。他说确实有其他交易和合同的,我就让他把合同都拿来。经过仔细比对,发现有一张合同原件上的签名与争议的对账单复印件上的签名十分相似。由于当时的纸张都是16K,复印也没有缩放的功能,并不需要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十分好对比。我就把该份合同原件和对账单复印件的签名重叠在一起,用手电一照,发现签名完全重合。由于每个人的每次签名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存在一致按照科学常识就可以推定复印件上的签名系从该份合同原件上完整套印过来。
最后,当事人承认确实提供了伪证。这个案件二审改判,提供伪证的当事人被司法拘留。
3 . 线索搜寻法
在审理案件中,决定案件胜负就是有数的几个关键点。这些关键点一旦被搜索到,事实真相就能大白天下。有些关键点往往会被当事人刻意隐瞒,有的则是因为年代久远被沉封,这就需要法官去努力地寻找出来。现在的办案法官往往会强调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忽略了法官自身的调查与质证能力培养,有些法官机械地按照举证责任判决,却没有考虑到一些蛛丝马迹所关联的证据事实其实就在案件之中。这也就是为何现在案件信访这么多的一个很重要因素,因为很多案件的事实没有见底,当事人无法举证的情况比较多,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还是要从追求客观真实的角度出发,发挥主动性,从而穷尽案件事实的查明,穷尽了,当事人对你也就理解了,没有意见了。
案例:
下面是一件最近发生的一个宝马车买卖的二审案件。
原告诉称自己有一部宝马车并曾与被告商量买卖的事情,商定后把所有关于车辆的凭证、委托书以及车钥匙都给了被告。被告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没有付钱,所以起诉要求对方付款。被告答辩称因其与第三人有经济纠纷,法院判决第三人欠其160万元,法院执行中这个第三人提出愿意用本案原告丈夫的一辆宝马车进行抵债。于是法院找到了本案原告丈夫,证实了此事。之后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的双方作了谈话笔录,让他们自己协商,谈好后将以物抵债的收条给法院就可以结案了。
之后,本案原告的丈夫就将收条原件出示给了法院,但又说收条债务人需要拿回去做帐,于是法院就只留了复印件,对这个交付过程未作专门的记录,也未要求本案原告的丈夫签字确认一方嘉通。后来,原告与其丈夫抵赖以物抵债的事实,起诉到了法院。
这个案件的审理法官找到了被告所说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核实下来情况属实,便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原告不服,坚持称其与被告是车辆买卖关系,被告虽然主张车辆抵债,但法院只是调取了复印件,而且其丈夫从来没有将所谓的收条提供给法院,被告抗辩未尽到举证责任,且法院执行时也没有第三人(原告丈夫)以物抵债的执行笔录,因此法院判决不公。于是,原告到处投诉,说执行法官与被告串通欺骗其合法财产。在提起上诉的同时还向上级法院投诉、向纪委投诉。
这个投诉后来到了我这里,作为法官,我当然相信原审法官和执行法官不会和当事人合谋夺取别人的财产,但这个执行交接手续上确实有不足之处,必须要想办法突破。首先,看看是不是可以通过法院的探头查到执行法官接收原告丈夫收条的记录,但是发现监控坏了无法查米奇与米妮。这条线索断了,于是我又想到既然原告丈夫当初要回原件说是要给债务人企业做帐,且债务人抵偿了160万元巨额一般不可能不做账。于是,我们找到了债务人单位的财务,通过查账发现确实有一笔160万元抵债工程款还清的记录,收条原件就贴在了该记录的背面。终于,真相大白,执行法官和审理法官的清白得到了验证,二审我们放心大胆地坚决地就驳回了上诉人(原告)的诉请,维持了原判。
4 . 突击法
通过出其不意的方法取得当事人的真实陈述或其他关键证据。很多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会被掌握该证据的当事人刻意隐瞒,如何发现证据线索,如何取到证据或让当事人如实陈述,需要我们随机应变,及时作出方案并果断实施。
案例:
这是一个代理销售合同有关的纠纷。
原被告是代销关系,原告将麦子交给被告代为销售,后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尚未还清的代销款。由于双方没有对账等书面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欠钱,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二审时,在与上诉人(原告)谈话时了解到其每一次发货,被上诉人(被告)收到货后就会在自己帐本上写收到多少货,其去取款时在被上诉人账本上均会签上自己的名字以及收到多少货款。因此,能否取到被上诉人的账本至关重要,也是该案的重点。但是如果在谈话时直接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该账本,可能会引发警觉导致拒不提供。而仅凭上诉人的陈述我们也很难说被上诉人确实持有该账本而拒不提供,进而由此要其承担隐瞒主要证据的败诉责任。于是,有一天我突然以核实进货销售的名义来到他店里,并将账本扣下,后来通过核实账本,证实上诉人所称属实,由此对这个案件作了改判,支持了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5 . 迂回包抄法
当事人的陈述也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特别是在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往往是以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来定案的。这时候,法官在与当事人谈话中需要讲究技巧及艺术,需要慢慢地把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套”出来暴力和亲指南。
案例:
这是一个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起诉外甥借款未还,并把外甥已经离异的妻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我看了看案情,认为原告伙同外甥通过起诉的方式让外甥前妻承担额外的虚构债务可能性比较大。
于是,我先找了原告当面进行谈话,由于很多问题直接问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的回答有可能会有假,我便与当事人绕话题。先嘘寒问暖,拉拉家常,后来又问到了其生活经济情况和家里的情况。这时,原告就开始倒苦水,说家里经济十分困难,还曾经到处问亲戚借钱。于是,我就直接问他借给外甥巨额的钱又是从哪里来的,如果有这笔巨款,家里怎么还会这么困难,如果家里这么困难,怎么会这么多年都不向外甥讨钱,而是等他离婚后急急忙忙地打官司。毫不客气地当面戳破他的谎言,这时候当事人才傻了眼,根本不知道如何向我解释出借款给外甥这一漏洞百出的事情。
二、根据不同的对象设计不同的审理方式
首先,拿到案件不能按照一个流程一个方式直接排期开庭,而是先通过细致的阅卷,通过对材料的阅读初步掌握当事人的性格以及其他方面的背景,从而有一个预判。
1 . 针对不同性情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法策略
(1)性情急躁的当事人,谈话漏洞会比较多,可以先揭穿其谎言,待其心情平复后再动之以情;
(2)对待性情脆弱的当事人,谈话方式要有所改变,可以通过自由交谈的方式消除其紧张的情绪;
(3)对心情沉静的当事人,需要把握节奏,法官首先要更加沉静,可以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对对方施压;
(4)对情绪活泼的当事人,可以先消磨其情绪,声东击西,跳跃发问。
2 . 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法策略
(1)年轻人在编织事实上面经验不够丰富,如实陈述的可能比较大,这时单刀直入连续的发问会比较有效果;
(2)中年人社会经验较为丰富,逻辑思维比较慎密,抵抗压力的能力也比较强,因此询问难度大,这时就需要掌握一些证据后进行谈话效果会更好;
(3)老年人比较刻板,爱面子,与案件无关的事实陈述会比较多,渴望与人沟通,希望得到尊重,这时法官可以通过一些肯定及表扬的方式作适当交流。
3 . 对是否有代理人陪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法策略
与没有代理人的当事人相比,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往往自以为手段比较高明,对法院的询问容易避重就轻,容易混淆事实,特别是对法官的提问不做正面的回答。这时,法官就要步步为营,通过询问案件事实相关的细节,迫使当事人本人到庭陈述,从而打破代理人刻意回避当事人正面陈述的手段。
案例:
A . 有个当事人打了很多场官司,每次都败诉,虽然法院判令其败诉确实符合客观情况,但他对法官的对立情绪很大,总认为是法院处理不公。接到这个案件之后,我想要改变谈话方式,于是就专门准备了半天时间来听他说些什么丁梦雨。一是在找他谈话的时候就比较热心、耐心,不厌其烦;二是让其宣泄情绪,不打断他的陈述;三是等他情绪平稳后,我很诚恳地与他一起分析案件情况,后来这个当事人再也没有来法院闹事。
B . 有个老上访户,耳朵听不见,没有办法交谈,每一次答复都只能通过写纸条给他达到交谈目的。但是,不同机关如法院、检察院、信访局、政法委每一次对某个问题的记录也都不一样,他拿在手里变成了对付各个不同机关的尚方宝剑,比如到了法院拿出检察院的答复,到了检察院拿出政法委的答复等等。
有一天,这个上访户又来中院上访,我想了想没有直接接待他,而是请他当天下午再来。针对这个接待,我改变了策略,呆宝静因为假如仍和他书面交谈但又不给他书面交流的材料可能会引发冲突,无益于事情的解决,而且确实会有很多问题无法展看。
当天下午,我就找了一块黑板放到了信访接待室,这个上访户准时到了,于是我们就通过在黑板上写字进行沟通。我根据他反映的情况进行了三点答复,写在了黑板上,他没有办法带走,只能望而兴叹。当然,后来我通过联系,帮他解决了其中的一个问题,至于其他两个情况不是法院的职权范围,我们无法帮他解决。后来,这个老先生再也没有来中院上访。
民事案件判决方案的选择
民事案件的审理,大多数判决的方案比较单一的、确定的,比如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的债务纠纷等等。但是,有一些判决则是有不同认识和多种选择,有的选择是截然相反的,这就需要我们在这些方案中选择一种最优的方案作出判决。而这个选择是可能选对,也有可能选错,当然,对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既然是存在多种选择奥巴马女孩,肯定是法律存在空白或者漏洞,关键是我们采取一种什么样的理念来看待所需要处理的问题。
比如中院前段时间审理的冷冻胚胎案,在这个案件里,基层法院基于不能代孕的考虑选择了较为保守的方案,而二审法院则是基于开放的心态与思维来看待这个问题,将胚胎的处置与是否代孕的问题剥离开来探讨,从而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那么,在同时存在多个裁判方案的时候,我们怎样来选择一个较优方案呢?我认为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量。
一、政策考量
案件审理的思路应当与国家的大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时刻关注案件中潜藏的社会公共利益,并注意对相关问题的政策变化趋势。社会环境在不断变化冰糖葫芦歌曲,国家的大政方针也在逐步调整。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可供借鉴的时候,国家的宏观政策,我们在审判过程中也是必须要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比如说在二十一世纪初,建筑市场比较混乱天音校讯通,又出现了大桥垮塌事件,这时候,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审查就需要比以往更加严厉。又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之前对于王海式打假大家观点极不同意,多数意见认为知假买假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条款,但是,随着国家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现,毒奶粉、地沟油、假牛肉等等事件一再发生,国家对消费安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有些问题上应当积极鼓励王海式维权。由此,要体现判决需要跟着政策走。政策是提倡的,在审理中需要提倡曹破天。政策是反对的,在案件审理中也需要反对。政策要调整的,在审理中也需要调整。
案例:
这是一个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有一个老上访户从败诉到胜诉的故事。这个人在2009年开始陆续买了少量的治疗皮廯的保健品,认为是假药便打官司,法院认为是其生活所用,便支持了他的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之后他就大量买入,再去法院打官司,但法院认为其知假打假便没有支持他。后来国家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出台了新规严厉打击,最高法院也随后明确了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中知假买假同样可获惩罚性赔偿的支持。后来,我们在再审审理过程中重新进行了价值判断,最终支持了该名上访户的双倍赔偿诉讼请求。这个案例也入选了最高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二、利益平衡
在法律适用存在漏洞、空白或冲突时,法官进行利益平衡就有了可能。这时候,就需要将案件涉及的各种合法利益和因素进行一一罗列,通过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等最基本最朴素的角度来仔细斟酌考量。
案例:
原告买了某商厦的产权式包租商铺,这种商铺并没有真实对应的门店,而是图纸标明的一个商场中一部分,买受后就由开发商委托第三人进行整体装修出租。后来,由于经营问题,开发商无法确保包租租金按约履行,后来开发商引进了一家大型餐饮企业,并对经营调整向所有业主发了征询函,但是原告没有回复,而其他近百家业主均表示同意委托出租。之后在饭店已经重新装修完毕准备开业时,该业主作为原告告到法院,认为其产业没有委托开发商出租作为饭店,要求开发商停止擅自出租的行为并要求饭店迁让。
后来查明,该业主所涉商铺正是整体规划装修的饭店总台位置,如果满足该诉请,将直接导致饭店无法经营。法院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未获成功。这时候,法院就有三个实际但又相互冲突的权利需要考量:(1)原告的收益权,(2)饭店的承租权,(3)其他业主的收益权。最后,法院确定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但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迁让的诉讼请求。
利益平衡需要着重考虑的四个原则:
1 . 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需要尽可能让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使得两者利益之和最大。
2 . 损害最小化的原则代号蓝色行动,该原则是前一原则的补充,只有当利益最大化原则无法得出结论时,所有待选结论必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时,如果存在损害,尽可能缩减损失涉及的当事人,尽可能使得涉及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并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
3 . 比例原则和充分正当性原则,比例原则是采取措施的目的和所采取的手段对民众的负担是否合理,现实中是否可行;充分正当性则是需要考量所有应当考虑的因素王丹怡栗,排除所有应当排除的因素。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运用比例原则和充分正当性原则进行利益调整分配的,属于案件的审理重点,应当着重向当事人披露,从而经过充分的辩论和科学的论证。
4 . 社会一般认同的标准化原则,无论是哪个法官,对公正和对法律的价值理解与判断均会不同程度的存有差异,由此得出的利益平衡结果也会有不同。所以,作为法官在运用利益平衡得出结论时必须坚持调整的准则与尺度要符合相关民事行为领域的一般认识,要符合一般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反映出社会主流的价值观,从而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与支持。
三、司法导向
司法不仅有定分止争、平息矛盾,调节当事人利益分配的作用,更有评价行为、惩恶扬善,树立人民群众行为规则和导向评判的社会功能与示范作用。法律只能也只有通过在一个一个的案件中具体适用才能真正地贯彻落实,发生调整社会生活的客观影响。一个好的判决能够引领社会风尚,一个差的判决,将会对社会风气造成巨大的破坏。在司法全面公开、文书全面上网的今天,司法的导向作用与以往相比,更是要引起高度重视。我们在从事任何司法审判活动特别是在进行裁判时,一定要注意,该倡导的坚决倡导,该反对的坚决反对,要契合社会主流的道德价值,要顺应公序良俗、树立法律规范的权威。
好了,今天因为时间关系,暂时和大家交流探讨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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