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与你相遇法律文化:从《商君书》管窥商鞅的生态环保理念-舫扬文化

法律文化:从《商君书》管窥商鞅的生态环保理念-舫扬文化
在我国古代,人们历来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这种保护意识发轫于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十全食美,成形于先秦时期,以社会习俗为具体表征。及至战国,由于受到频繁战争所带来的诸多影响,生存环境恶化,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相对突出。此时,出于对环境保护的考虑,各国逐渐将民间的自觉行为转化为政府行为,生态环保通过律法的形式所呈现胡向真。其中,以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秦律十八种之 《田律》为典型代表,对秦国的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但在此之前,商鞅变法已经对生态环保的规定有所指涉,这从《商君书》中便可以窥知一二李小晚。
《商君书》又称《商子》、《商君》,是在商鞅原创的《治秦九论》基础上形成,内容丰富,蔚为大观尾行4下载,主要搜集了商鞅有关变法的言论及其主张,涉及了经济、政治、军事、法治等诸多领域,对秦国后续的改革以及秦朝的建立颇具影响力,也成为秦国历代君主变法图强、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按照变法领域的不同,《商君书》分为《更法》《垦令》《农战》《去强》《说民》《算地》《开塞》等共计二十六篇,其中不乏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折射出商鞅对于生态环保的基本理念。
《壹言》:“治国能抟民力而壹民务者,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农战》:“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
在古代中国,农业是国家发展的根基和命脉,军事是国力强弱的外在表现,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的综合实力。而在战国时代,诸侯争霸,列国兼并战争频繁,综合国力的较量更为明显。在此背景之下,商鞅力荐秦孝公变法图强,应当重农抑商,禁止民众从事商业、手工业,应当以农业为国之根本,以农养战,“农战”结合,以期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农战”,顾名思义,即为农业和军事两方面。在商鞅看来,国家的繁荣昌盛离不开“农战”两部分,秦国通过保障农业和军事的发展,进而能够实现国家富强,并且在群雄逐鹿的战国时期争得霸主地位。“农业”和“军事”作为商鞅变法所围绕的轴心,是各项变法举措的服务宗旨,不可避免的对商鞅的生态环保理念产生影响。
《垦令》:“壹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无所于食官之图,则必农南漳水镜论坛。农则草必垦矣。”
在《商君书》中,“壹”字被多次提到,除《垦令》篇外,还包括《农战》《赏刑》《壹言》等篇目。“壹”是指统一的意思,“壹山泽”意为国家统一管理山林、湖泽。在秦孝公继位初期,相对于其他诸侯国,秦国国力较为强盛,国土面积广阔,但 国内土地未被有效利用,可供耕地的实际面积有限。为此,出于保障农业的需要,商鞅将全国的土地登记造册、收归国有,统一进行管理与划拨,“禁之以时,养之以岁”。诚然,短期而言,将部分山林与湖泽进行垦荒可能会不利于环境保护,导致环境污染的加重,但长远来看,由国家统一规划、分配,是规范山林管理的理性做法,可以避免人们无序的滥砍滥伐现象。在当时的环境背景下,“壹山泽”想法的提出可以说是极富创新与进步意义蓝小依,是商鞅生态环保理念的高度概括与凝练表达。
《徕民》:“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南天群星,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溪谷足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
在《徕民》中,商鞅对土地的利用情况作出了宏观设计,对于方圆百里的地方,黄婉佩高山丘陵、湖泊沼泽、山谷河流、道路城镇各占土地面积的十分之一,薄田占土地面积的十分之二,良田占土地面积的十分之四,通过这样的规划布局,百里土地大约可以养活五万民夫。其中的高山、丘陵、湖泊、沼泽等可以供应各种生活资料,道路城镇也足够百姓居住。这段话阐述了土地合理开发与强军之间的关系,以地养战利亚迪桑,从而保障军队力量。商鞅在指出土地面积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同时,也对国土中山林、湖泊、河流、土地的比例作出了具体安排。以百里土地为例,通过保证彼此之间的合理比例,能够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协调发展。在《荀子·疆国篇》中,提到了荀子初到秦国时发出了“山林川谷美东方玉梅,天材之利多”的感叹,也足见商鞅的比例设置确实合理,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画策》:“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杀兽,人民少而目兽多。皇帝之世,不麛不卵,官五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椁。”
回溯秦国历史,商鞅在变法过程中饱受阻力,尤其是推行变法之初,受到了甘龙等封建贵族的极力反对。为此,商鞅引用了上古时期的典故证成变法的必要性。商鞅提出,以前昊英氏族时期,允许民众伐木、捕杀野兽,那是因为当时民众少但树木、野兽多。黄帝时期,不允许捕杀幼小的野兽和吃鸟蛋,官吏没有可供使唤的奴隶,即便死了也不能用棺椁埋葬。初次与你相遇观察商鞅在《画策》中的表述,它不仅论证了秦国变法的现实必要,而且还侧面反映出商鞅对待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态度,即因时、因势调整人与自然的相关规定,从而实现物种的繁衍生息、绵延不绝。根据现存史料记载,秦国当时必须在规定的时节开发自然,严禁民众“妄樵采佃渔”,否则,将会受到律法的严惩。这种做法被秦国的后世君主所承继超级恶魔人,按照秦律十八种之 《田律》中记载:“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鹭。”意为在春天二月时,不允许人们到山林砍伐木材,不允许堵塞河道。不到夏季时鸿蒙逐道,不允许烧草做肥料,不允许采刚发芽的植物,或者捉幼虫、幼鸟等。
《垦令》:“重刑而连其罪枪过境 电影。”;《赏刑》:“圣人之为国也陈一嘉,壹赏,壹刑都市神龙,壹教。”;《说民》:“故行刑,重其轻者,轻其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者。”
在治理民众方面,商鞅强调律法的治理作用,提出了“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的主张严慧明三级。在律法适用时,商鞅改变了以往“刑不上大夫”的特权规定,认为民众的奖赏与刑罚应当平等视之、统一对待,不能因人而异。在律法的制定上,商鞅认为如果采取“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的做法,那么,相对轻微以及极为严重的两类犯罪便难以制止。有鉴于此,商鞅提出了“重刑轻罪”的立法原则,强调“重典”治世,建立“连坐”制度,这也为其后秦朝的灭亡埋下了伏笔。在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处罚中,商鞅同样本着“重刑轻罪”的原则,严刑峻法,对污染环境者施以重刑。例如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黄剑鱼,“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对于道路上随意弃灰者则构成犯罪,并处以黥刑。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考虑,商鞅对违反环保规定的人处以重刑,客观而言,短期内确实能够敦促民众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但也加重了民众的刑罚负担,并非长久的治世之策。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唐益亮